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最初在一九七六年九月成立,主要目的是透過籌辦地區活動,加強市民對撲滅罪行運動的認識。其後,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發展為區內撲滅罪行力量的中心,其職權範圍亦擴大至包括 :

(a) 監察區內罪案及執法情況 ;
(b) 統籌區內滅罪活動 ;
(c) 促進區內警民關係 ; 以及
(d) 就一般治安問題向撲滅罪行委員會提供意見。